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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1月起实施 严禁断水断电等执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31日01: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2月30日电(见习记者张伯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一批新法也将于2012年1月起实施。

  《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元月:新法严控行政强制措施

  编者按 元旦来临,“法律生活”陪伴您走过了又一个年头。从本期开始,小明和小芳两位普法大使闪亮登场,他们将会以更为百姓化的视角、更加生活化的语言,为您诠释法律,指引生活。

  A 车船使用依法纳税:法律引领绿色生活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小明:小芳,我考考你,你知道PM2.5是什么吗? 

  小芳:这个词汇已经不陌生,它是全国大面积灰霾天气的主因、一些大城市的空气能见度和空气质量降低的元凶。PM2.5是指空气中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产生的主要来源,是日常发电、工业生产、汽车尾气排放等过程中经过燃烧而排放的残留物,大多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这些健康杀手隐形潜伏在空气中,给大家造成健康危害。有效抑制PM2.5污染的方式之一,就是节能减排、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小明:你说得对。因此,国家立法对车船使用征税,无疑是控制汽车增长、保护环境的得力措施。从元月1日起,车船税法开始实施。就让我们了解一下它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共十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本法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本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共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条例规定了机动船舶和游艇的具体适用税额,机动船舶按吨位征收,游艇按艇身长度征收。

  条例强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B 行政强制法:让“天价罚款”成为历史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小芳:小明,听说过天价罚款吗?2006年,河南荥阳一辆欠费吊车的车主,接到了76万元的罚单,其中仅滞纳金就高达49万元。2007年,北京的张先生,因未缴纳100元罚款被交通队要求缴纳2808元的罚款滞纳金,相当于罚款数额的28倍。 

  小明:你说的这些不是新闻,都是旧闻喽。知道么,行政强制法于1月1日起施行,天价罚款、夜袭、断水断电、临时工执法等等行政执法乱象均被明文禁止,都将成为历史。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行政权力,其亮点如下: 

  一、禁止科处天价罚款或滞纳金。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行政强制执行不得“突袭、夜袭、断水断电”。本法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三、“临时工”不得参与执法。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该规定有效杜绝行政机关以“临时工”为借口推脱执法机关的行政责任。 

  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不能设定强制措施。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C 修改身份证法:为个人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小明:小芳,今天接到好几通骚扰电话,我怀疑我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被证券公司泄露了,该怎么办? 

  小芳:不要担心,新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于1月1日起实施,将对这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任何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泄露了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身份证记载的个人信息,都要依法承担责任。 

  小明:嗯,那我可要好好学习一下居民身份证法的内容! 

  新的居民身份证法对2004年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本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指出,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规定了第一代身份证停止使用的时间。根据本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俗称“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2001年起公民可以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发。)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月起施行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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